上海:12月17日起实施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操作细则(试行)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为促进上海市医疗卫生行业科技成果转化,更好地服务于建设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高品质卫生健康服务体系,结合医疗卫生行业科技成果转化特点和实际,11月17日,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八部门联合发布《上海市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操作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试行)》)。

《细则(试行)》共二十三条内容,明确了其依据、目的、范围、定义、主体责任、成果管理、转化服务、成果处置、确定价格、收益分配、税收缴纳、国资管理、人才评价、保障机制等内容。

《细则(试行)》面向上海市公立医院等从事卫生科研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疗卫生机构),国家卫生健康委委属(管)医院可以参照执行。《细则(试行)》明确,其旨在指导上海市医疗卫生行业高效合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释放相关卫生技术人员的创新活力,加强医疗健康领域技术、资本、人才、服务等创新资源的深度融合与优化配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上海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高品质卫生健康服务需求。

《细则(试行)》对“科技成果转化”等进行定义,指出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及其科技人员开展创新药物和疫苗、医疗器械和诊断试剂、预防和临床诊治新技术、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数字诊疗等技术与产品的研究开发、临床试验、转移转化和推广应用活动。

在产学研医融合方面,《细则(试行)》指出,以技术、资本和人才为纽带,加强医疗卫生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合作,构建协同创新的体制机制和模式,促进产学研医紧密结合等内容。

此外,在成果推广方面,《细则(试行)》也指出,加强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对科技成果转化成临床新技术、新产品的,加快收费立项和审核速度,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鼓励上海市企业承接和转化医疗卫生机构的科技成果或者合作开发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鼓励和支持通过以下路径加速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

《上海市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操作细则(试行)》计划则自2022年12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6日。原文件详情请见附件。

关键词: 科技成果 以下简称 推广应用

来源:化工仪器网
编辑:GY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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